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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是不是能并存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是不是能并存

解除合同违约金责任在原则上是不能并存的。根据中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预先确定,而解除合同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措施。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1. 补偿性违约金 :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

如果合同被解除,通常意味着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此时再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可能不符合补偿性违约金的原则。

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金条款通常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但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违约金条款可能仍然适用。

3.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

尽管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但多数情况下,解除合同和违约金责任被视为不能并存。

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性和合同的约定,以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4. 例外情况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那么可以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整。

总结来说,解除合同和违约金责任通常是不能并存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违约金数额需要调整时,可能存在例外。在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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